没有停车位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4日,原告通过招投标方式,成为案涉房屋所在园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与案外人园区开发商某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服务期限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止,若本合同期限届满,本项目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则在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中标通知书载明叠拼住宅每月每平方米物业费为3.6元,后某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与原告约定,暂收业主每月每平方米2.99元,差价0.61元由某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某为沈北新区实园街9号2-1/2-2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104.79平方米,2013年11月5日被告办理入住手续。又查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至今,案涉园区并未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原告继续提供相应物业服务。被告拖欠原告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物业费11279.52元未交纳。被告王某辩称,我已实际入住。关于停车问题,小区没有停车地点,只有买库位的,才能停车,其余车不让进,小区外没有地方停。买房子时称家门口就能停。
法院判决
本案原告经招投标与房屋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适用于被告,委托期满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原告继续提供物业服务,视为原合同实际继续履行。本案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为被告居住的住宅区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负有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缴纳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物业费11279.52元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没有停车场问题,并非其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律师分析
小区出现停车等问题,应当经过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走正确的法律途径维权,而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